交通标志牌设置的位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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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 20,2022

  一、交通标志牌应设置在车辆行驶方向容易看到的地方,应设置在车辆行驶方向右侧或车行道上方,当路段单向车道数超过4条,交通量较大,大车比例较高时,宜在车辆前进方向的左右两侧分别设置相同的交通标志。

  二、标志的设置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警示标志的领先距离可根据表中道路的设计速度和条件类型确定,也可根据其所在路段的道路管理行驶速度或行驶速度以及道路的具体情况适当调整;

  2.在禁止、限制或跟随路段的起始位置设置禁止和指示标志,在部分禁止和指示标志起始路段的路口前还应设置相应的预告标志,以便限制车辆提前了解相关信息;

  3.标志和其他标志方向的设置位置应符合本规范对每个标志设置的具体规定。

  三、标志牌设置位置除满足前方距离和能见度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不得影响道路停车视距和妨碍交通安全;

  2.不应靠近沿街建筑门窗和车辆出入口;

  3.与沿街建筑保持1米以上的横向距离;

  4.高速公路标志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0米,路段上其他道路标志之间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30米,当不能满足最小设置距离时,应采用相互通畅的支撑结构;

  5.不得覆盖道路结构、照明设施、监控设施、广告构筑物和树木等。;

  6.其他交通设施不应受到影响。

  四、不同种类的标志不宜并联设置,当受条件限制需并联设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同一支撑结构上安装的不得超过4个标志牌,并按禁止、指示、警告的顺序排列,先上后下,先左后右;

  2.类似标志的设置顺序要根据提示信息的重要程度来安排;

  3.停车让行标志,减速让行标志,超车让行标志,车速标志,禁止超车标志应分开设置;当条件需要平行设置时,同一支护结构上不应超过2个标志;

  4.当方向标志和方向标志需要并排设置时,应按方向标志和方向标志的顺序从左向右排列。

  五、辅助标志应设置在主标志的下沿,以待说明。当需要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辅助标志来解释主标志时,可以采用组合形式,但组合内容不应超过三种。